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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4月6日发(作者:word字体下载)

微信转账备注定⾦,就适⽤定⾦规则吗?

定⾦,是合同当事⼈约定由付款⽅预先⽀付的⼀定⾦额的款项,以此来确保双⽅能够依约履⾏合同义务。如付款⽅不

能履⾏合同义务,则⽆权主张定⾦的返还,⽽相对⽅不能履⾏合同义务,则应双倍返还定⾦。但是实际经济往来中,

不少经济活动并⽆规范的定⾦合同,那么在转账中备注定⾦,能否认定定⾦合同成⽴,适⽤定⾦罚则呢?

【基本案情】

乔某从事⼤蒜代购代销业务,其从李某处定购2万⽄⼤蒜,双⽅就交易时间、⼤蒜价格、装车费⽤等均以⼝头协议的⽅式作出

了约定,随即乔某通过微信转账⽀付给李某5000元,并发送了“⼤蒜定⾦”的⽂字,李某接收了该5000元。当⽇晚上,李某因

⼤蒜缺货,不能完成与乔某的买卖合同,遂在微信中说明情况后,将5000元⼜回转给了乔某。次⽇清晨,双⽅通过电话联

系,乔某称因拉蒜的⼤车已经到位,还得由李某承担空车费,于是李某⼜转账给了乔某200元,乔某在微信中收取了上述费

⽤。后乔某以该5000元为定⾦,应双倍返还为由,要求李某额外返还5000元。

李某辩称,其并没有将微信聊天中的“⼤蒜定⾦”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定⾦,双⽅在之前的⼝头协议中也没有约定定⾦,并且定

⾦合同应该以书⾯形式订⽴,不同意再返还5000元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定⾦合同是否成⽴,要看双⽅之间是否有设⽴定⾦、适⽤定⾦罚则的合意。本案中,乔某在转账时发送“⼤

蒜定⾦”字样,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在此前后双⽅曾就定⾦进⾏了约定。虽然李某收取了声明为“⼤蒜定⾦”的款项,但是对于并⽆

双⽅合意的该字样只能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“订⾦”或者“预付⾦”,以此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“定⾦”对于⼝头的买卖协议来说过于

严苛。故法院认定,双⽅之间并⽆设⽴定⾦的合意,对乔某主张的返还双倍定⾦的诉讼请求不予⽀持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《中华⼈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⼋⼗六条、第五百⼋⼗七条对定⾦作出了规定,当事⼈可以约定⼀⽅向对⽅给付定⾦作为债

权的担保。定⾦合同⾃实际交付定⾦时成⽴。由此可见,定⾦的设⽴需要双⽅当事⼈⼀致的约定及实际交付两个条件。⼀般⼈

在⽇常经济活动中,在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为定⾦,并不⾜以证明双⽅有设⽴定⾦的合意,也就是说,仅仅依据转账时的备注

是不能认定定⾦成⽴的,也⾃然⽆法适⽤定⾦罚则,实现债权担保的作⽤。《中华⼈民共和国担保法》规定,定⾦应当以书⾯

形式约定。该规定属于倡导性规定,未采⽤书⾯形式的定⾦合同不⼀定⽆效,但会⼤⼤增加当事⼈的举证难度。因此,市场交

易过程中,以定⾦形式作为债权的担保,除了依约交付定⾦外,最好还是依照法律规定以书⾯形式作出约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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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稿:仇忠浩

编辑:李楠

审核:⾼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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